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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2011/3/13 1:12:54来源:不详作者:佚名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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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现行差旅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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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差旅费有关标准主要执行两 个文件,即《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 定〉的通知》(京财行(1992) 138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 知》(京财行[1995]1399号)。 其中,1995年文件明确规定: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 标准 1.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 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 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 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 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 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 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 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 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 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 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 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 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 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 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 交通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992) 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出 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 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 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 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 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 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 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 准为:一般地区由8元提高到2 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 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 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 间按一般地区计发伙食补助 费)。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各 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 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 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会议期间的 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 主办单位统一支报。如主办单位 无法报销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 收据在包干范围内据实报销。有 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 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 单位开支。凡乘坐火车、汽车、 轮船等交通工具参加会议的人员 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 给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参加会议 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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