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经在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上查询,京财行(1995)1399号通知目前有效,通知中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受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有关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为:一般地区由8元提高的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 根据这个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京地税个[1998]41号通知,其中差旅费津贴免税标准与京财行(1995)1399号通知一致。也就是说,员工获得的出差补助中只有最多30元是免税的,超出的部分即便是实际花费也必须与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员工反映:“最多30元的补助根本就不够,为什么员工为公司出差还要自己多交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已经向地税局提出过,得到的答复是,地税局的规定要根据财政局的规定而制定。 请问,时隔这么多年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也调整过不止一次了。为什么1995年的规定不调整? 本次是第二次发送同内容咨询。 盼复。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您好! 2007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新的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 旅费管理办法》。《办法》中第 十三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 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 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同 时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原京财行(1995)1399号同时废 止。请您查阅新的《北京市国家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 法》。 您所提到的按照京地税个[1998] 41号通知的规定,外埠差旅费津 贴按照“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 地区30元/天”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的部分要与工资合并计算个 人所得税,我们答复如下: 1. 根据现行税制,对个人 按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可以免 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标准发放 的部分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新实施的《北京市国家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 法》将我市差旅费津贴标准提高 为每人每天50元。由于制定具体 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 职责不在我局,建议您向北京市 地税局进一步咨询,并反映此情 况。同时我局也已与地税局沟 通,我们将配合市地税局尽快将 我市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扣除 标准按照上述新规定调整。 感谢您对北京财政的关注和支 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