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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行(1995)1399号通知中规定,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一般地区20元,特殊地区30元。 请问为什么这个标准十几年都没有变化?这十几年中因为物价上涨等原因,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都有过调整。 依据上述伙食补助标准,员工出差伙食补助超过的部分要与工资合并计税,员工反映按照现在的物价30元根本不够,超出的部分是实际的合理的支出,为什么要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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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您好! 2007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新的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 旅费管理办法》。《办法》中第 十三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 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 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同 时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原京财行(1995)1399号同时废 止。请您查阅新的《北京市国家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 法》。 您所提到的按照京地税个[1998] 41号通知的规定,外埠差旅费津 贴按照“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 地区30元/天”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的部分要与工资合并计算个 人所得税,我们答复如下: 1. 根据现行税制,对个人 按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可以免 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标准发放 的部分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新实施的《北京市国家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 法》将我市差旅费津贴标准提高 为每人每天50元。由于制定具体 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 职责不在我局,建议您向北京市 地税局进一步咨询,并反映此情 况。同时我局也已与地税局沟 通,我们将配合市地税局尽快将 我市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扣除 标准按照上述新规定调整。 感谢您对北京财政的关注和支 持。 请登录财政网站查询《北京市国 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