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你好!希望您在百忙的工作之中能够对我的问题予以解答。我是个人自购的商品房(60.5平方米),属分户自供暖范围。去年我单位按每平方米19元给我报的取暖费,今年我单位(国有大型企业)收到了《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文件,主管部门说只能按文件规定给470元,我单位效益还可以,且集中供暖的全报。众所周知,天然气自供暖既昂贵效果又不理想,原本以我的收入水平就不堪重负。我想政府出文件是为了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而制定的,现在却损害了象我这种情况的职工的利益,这应该不是文件制定的本意吧?我在贵网站上看到在2003年在线答疑中,专家说“企业可以参照执行”究竟因该怎样理解?企业是否可以按原来的方法给职工报销取暖费?哪个部门或哪个文件可以让企业这么做?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您好:《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2003]20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文件中对于供暖货币化改革,国家、单位、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精神,制定出台的。取暖费用在补贴之外需要个人负担,且补贴是按照正式职工人数发放,改变了过去取暖补贴按照户主产权(承租人)发放的办法。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参照执行,具体是否执行、如何执行企业视自身情况而定。 1、地方企业应执行基本补贴,附加补贴由企业参照此标准自行确定。 2、对企业执行取暖补贴的相关问题,可以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