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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2001年2月20日市政府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其中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2003年2月26日市财政局(京财国资[2003]34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第二点第2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2005年6月6日市政府158号令第二次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第四十一条又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请问:1、企业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2、如可以,企业按哪项规定执行。 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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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58号政府令第四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并应按照财政部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