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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京财预[2006]2005号文件精神时,有个问题请教,首先,文件很好,该进行控制和严格管理;但是否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会议开支都要列入?比如,我单位因开展某个项目研究或编制工作,从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了一定经费,该笔经费已经进入我院账目,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在项目进展过程中需召开的会议。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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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 〔2006〕2005号)和《北京市市级 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 则》(京财预〔2007〕303号)有关 规定,凡会议费资金来源属于财 政性资金的,都要纳入会议费管 理范围,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这里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 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由市 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及财政性 结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