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了《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一是将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纳入特困人员范围。二是调高了失业保险基金负担比例。由原来失业保险基金负担33%,调整为50%;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0%。三是增加了专项补贴项目。在现有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四项补贴基础上增加了住房公积金和管理费。四是调整资金审核、拨付时间。五是实现了“三统一、一简化”,即统一会计核算方法、统一项目列支范围、统一补贴资金清算时间;简化专项资金申报手续,提高资金审核效率。上述政策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