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联合制定《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主要内容:一是2009年至2011年期间,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再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二是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