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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第九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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