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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税务登记副本》丢了,怎么补办呀?大家七嘴八舌的我真的晕了!麻烦说清楚些,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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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现就您所提出的问题 回答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 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 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 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 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 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 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 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 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 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 办税务登记证件。”其中所称 “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是指市 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 如仍有不详,可直接与税务主管 机关联系咨询,也可与我局相关 负责人联系。联系人:李子?, 电话88549412。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欢迎 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