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财政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设立区域污染减排奖励资金,对与市政府签订“十一五”减排责任书并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给予奖励。2.奖励标准为每削减一公斤二氧化硫(SO2)奖励1.2元,每削减一公斤化学需氧量(COD)奖励6元。3.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对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项目,主要包括市级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实现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的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厂设施改造、管网建设、中水回用项目,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改善和生态保护等非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