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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室只有一个会计,没有出纳,钱全由一个人负责,这样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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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 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 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 会计主管人员”。第三十七条规 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 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 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 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工作。” 根据《会计法》的以上规定,学校 财务室只设一名会计的做法,是 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应予纠正。 如果海淀区教委实行集中核算制 度,各学校只设一名会计(或报 账员)是可以的。